工作程序
 

  1、招标工作程序
  根据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》(水利部第14号文)第十七条规定,招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:
  (一)招标前,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;
  (二)编制招标文件;
  (三)发布招标信息(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);
  (四)发售资格预审文件;
  (五)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;
  (六)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;
  (七)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;
  (八)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;
  (九)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,对问题进行澄清,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;
  (十)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,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;
  (十一)在规定时间和地点,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;
  (十二)组织开标评标会;
  (十三)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,确定中标人;
  (十四)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;
  (十五)发中标通知书,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;
  (十六)进行合同谈判,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

  2、开标工作程序
  根据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》(水利部第14号文) 第三十九条规定,开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:
  (一)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,开始开标;
  (二)宣布开标人员名单;
  (三)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;
  (四)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;
  (五)依开标顺序,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,再启封投标文件;
  (六)宣布投标要素,并作记录,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;
  (七)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,存档备查。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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